第十一条

有效

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依法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