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