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和区域农业发展需要,建立优势种子、特色种子生产基地,改善基地基础设施,推进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信息化建设。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划并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