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和区域农业发展需要,建立优势种子、特色种子生产基地,改善基地基础设施,推进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信息化建设。

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划并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