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