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