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投放指南、收运时间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付分类收集单位;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