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多元参与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