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

(二)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红树林湿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三)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