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因污染阳宗海保护区环境、破坏阳宗海保护区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