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阳宗海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内的主要入湖河道及其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生态保护核心区的管控要求进行管控,在绿色发展区内的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的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