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畜禽散养监管,指导畜禽散养户科学养殖、收集利用畜禽粪污,鼓励圈养和减少养殖数量。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散养密集区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禁止直接排放畜禽粪污。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