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依法逐步取缔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排污口以及主要入湖河道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