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湿地工程、水利、执法船舶停靠设施和步道、廊道、绿道外,禁止开展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其他设施逐步退出。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迁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