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区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对管理机构有审批权限的阳宗海面山开发建设项目,由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