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宗海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