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