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