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分情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主要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监管承诺;(二)限制重大资产交易;(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