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分情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主要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监管承诺;

(二)限制重大资产交易;

(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