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从用户处获取的预付资金及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用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取其持有的余额,但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其持有的余额有关的利息等收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