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第十六条有效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