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有效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