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