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

(二)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