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