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并在执业证书上注明:(一)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