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并在执业证书上注明:

(一)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