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