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