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运营,承运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异地返程时不得在异地滞留待租。禁止出租汽车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