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费和过桥、过路、过渡、停车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二)未向乘客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高于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三)中途拒绝服务或者在基础里程内因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