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