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州)人民政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