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线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延续;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准予延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