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线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延续;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