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