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本市制定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四平市、辽源市沟通协商,构建协同保护制度体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