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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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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