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流域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者不得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