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电梯维护保养和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