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已投入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最终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维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整改合格后移交至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