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具有工程、评估、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