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十日内,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支出明细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