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
在适宜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一)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发包方依法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推进“一户一块田”;
(二)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小田变大田”改造;
(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专业化公司为农民提供托管服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