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