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