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