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康复创造条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未成年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