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