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