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审慎适度,不得非法使用、加工和传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