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