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殉难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碑亭、雕塑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文件、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文献资料和档案资料;

(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