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