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国家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